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及土地,不論有無應納稅額,都要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
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及土地,不論有無應納稅額,都要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
新聞摘要
  • 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及土地,不論有無應納稅額,都要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陳小姐來電詢問:2017年8月18日出資購買房地自用,於2019年1月16日遭法院拍賣,拍賣價款全由債權人取得,本人並無所得,為何會接到國稅局裁處罰鍰的繳款書?
 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,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、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(以下合稱房屋、土地),如交易之房屋、土地係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,其交易所得或損失,不論有無應納稅額,應於房屋、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,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,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(下稱房地合一稅)申報,其有應納稅額者,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。
 
該局進一步說明,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拍賣債務人財產,就是買賣性質的法律行為,又房地合一稅係採自行申報制,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,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,即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,會受到處罰。